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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
    基于原居养老需求的农村独居高龄老人养老服务供给模式

    发布时间:2024-09-09   文章来源: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

    摘要:当前,农村社会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如何解决好农村老人,尤其是独居高龄老人养老问题,已成为一道现实难题与重大时代命题。既有研究多为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制度设计、加强技术应用等关注要素投入的外部研究视角,难以有效解决绝大多数农村普遍实际问题。基于河南、山西农村的调查,引入“村社内生”视角,研究发现: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家庭经营特征鲜明,运营成本较低,价格优势明显,且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高度嵌入村庄熟人社会,高度契合农民家庭付费能力,高度匹配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本质上是县域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的内生产物,日益成为各地农村养老领域重要发展趋势。相较政策兜底、机构主导、村社统筹等流行养老模式,家庭经营对政府投入要求不高,市场韧性更强,且匹配农民家庭能力和农村老人在地养老需求,有望成为解决农村老龄化的重要方案。

    关键词:原居养老需求;养老服务供给;农民家庭;老龄化;机构养老;

    01 背景与问题

    随着我国20世纪60年代出生的公民逐步走向老年阶段,我国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加之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和“打工经济”在农村社会的普遍化,人口外流明显,农村地区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高达23.81%,高于城市的15.82%,城乡倒置现象进一步加剧。基于此,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后,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再次提出“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的重大命题。同时,随着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农村地区中青年劳动力普遍外流,劳动力机会成本凸显,原本建立在劳动力过密化和传统孝道伦理基础上的传统农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重大现实挑战,家庭养老功能难以为继。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农村老龄化问题,成为包括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时代议题。

    既有研究多从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制度设计、加强技术应用等角度,主张建立并完善我国县域社会县乡村三级养老公共服务体系。既有研究以下特征:(1)强调政府责任,较少考虑财政约束,视野局限于建机构、扩床位等硬件建设,忽视村社组织作用和养老服务供给的经济社会基础;(2)机械套用发达国家或地区养老理念和模式,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和乡村、老人群体需求及其村社基础缺乏必要区分,资源利用效率不高,供需错位明显。基于此,面向农村养老,探究如何精准提供契合老人需求、匹配社会基础、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且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成为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亟待研究的一项重大议题。要实现农村养老服务的有效精准供给,则要求我们对农民家庭养老的经济社会基础,尤其是对各地丰富灵活的内生模式展开广泛深入的探讨。以上构成本文问题意识来源。

    02 既有研究与分析视角

    (一)既有研究

    随着国家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老龄化相关议题研究已成学界关注的热点。聚焦农村养老,既有研究形成了以下判断。

    我国农村养老问题始发于转型期家庭伦理转型、家庭供养功能弱化和老年人危机的出现。目前国内已形成了“医养结合”、“政府主导型农村互助养老”、“集体主导型村社养老”、“共同体共振增能”等养老模式。同时,村社内部也自发形成了“搭伴养老”、“以地养老”、“女儿养老”等灵活养老模式。居民个体选择注定难以解决普遍问题。当前,聚焦农村养老服务模式,以下三条路径较为典型:一是“资源投入”路径,强调政府责任,主张加强财政投入;二是“技术赋能”路径,注重发挥技术优势,主张基于区块链等推动智慧养老;三是“制度优化”路径,尤其强调制度建设,希望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欠发达地区基础薄弱,政府短时间内难以为当地农民提供较高水平的养老服务,互助养老成为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不少学者对其寄予厚望,分别从社会环境、互助共同体、社会网络、技术治理等角度切入研究。村社统筹主导的互助养老理念是美好的,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往往由于资源支持匮乏、组织激励缺失、老人缺乏稳定预期等而事倍功半,甚至出现大量养老服务设施闲置、浪费的现象。

    综观既有研究,以下特征突出:一是片面强调政府责任,多从资源、制度、技术等要素投入角度看待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忽视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面临的财政支付能力等多重约束;二是对各地县域社会中村社内生的农村养老模式关注不足,缺乏对农民家庭养老过程中原居养老需求、家庭支付能力较低、村社统筹激励不足等经济社会基础的必要讨论。

    (二)分析视角:转向“村社内生”

    视角以上主张从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制度设计、加强技术应用等要素投入角度来建立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研究,笔者称之为自上而下的“外部”视角。这类研究的典型特征是,看基层社会都是问题,看不到基层早已内生演化的解决方案;解决思路多指向加大要素投入,片面强调国家责任,看不到地方财政能力等多重约束。基于此,本文引入“村社内生”视角,主张自上而下的“外部”视角必须与自下而上的“村社”视角相结合。

    “村社内生“视角,近年来已在农地流转制度创新、乡村产业内源性发展、乡村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路径等领域有具体应用。聚焦农村养老,相比自上而下的外部视角,“村社内生”视角尤其强调以下三点:一是强调熟人社会的重要性。对农村老人而言,具体的养老生活安排必须与其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相结合,不脱离熟人社会的生态环境、人际关系网络及其价值体系。二是关注农民家庭的付费能力。农民家庭养老,必须考虑农民家庭的家计安排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否则再符合完美理念的养老模式,一旦脱离农民家庭付费能力的支撑,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三是重视老人的原居养老需求。对农村老人而言,既有流行的异地集中封闭式机构养老等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合情理的,更是与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相悖甚远,理想的养老生活安排一定是建立在原居养老需求基础上(见表1)。

    本文问题意识、经验材料分别来自笔者及所在研究团队于2021年9月10日至9月25日、202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在河南周口淮阳县、山西临汾汾西县两地农村的田野调查。调查期间,笔者主要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参与式观察法等质性研究方法,对当地村两委干部、在村老人、农民家庭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等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民政系统干部等展开深入访谈,进而获取了大量一手素材。行文分析上,笔者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在呈现当地农村养老一线经验的基础上,旨在通过深度个案,探索分析并提炼总结契合农村社会、农民家庭、老人需求特征的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模式及其运作机制。


     

    03 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基于原居养老需求的地方创新实践

    笔者调研所在的河南淮阳农村和山西汾西农村,均属于典型的中西部县域社会普通农村,“打工经济”普遍,中青年人外流,农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当家中老人进入生活难以自理阶段时,越来越多的子代家庭开始转变目光,向家庭之外为家中老人寻求合适的养老场所,以解决子代家庭面临“是在村留守赡养老人,还是外出务工赚钱”两难选择时出现的“孝而难养”困境。因此,两地案例均具备个案分析意义上的典型性。据当地民政系统干部介绍,近年来,当地除了乡镇敬老院、县城周边的民办养老机构,下辖的几乎每个乡镇,均出现了一到两家农民家庭作坊式养老院。经进一步调查,所谓的农民家庭养老院,一般由在村农民利用自家宅院和房前屋后菜园地,在村招收周边村庄两三位到十多位不等的半失能、失能老人而形成的养老小院,收费不高,经营组织比较灵活,老人体验较好,农民家庭负担不重,重点面向外溢出家庭养老需求的农村独居高龄老人群体,成为当地比较流行的养老模式。调研期间,笔者收集梳理了以下典型案例。

    老来福养老院,位于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勍香镇H村,创办人是该村一对中年夫妻。该农户家中目前有4.5亩地,主要种植玉米,每年一季,每亩产量1500斤~2000斤,近两年玉米价格比较好,除去成本,每亩可有1000元左右的纯收入,农业剩余不低,因此当地农民家庭一般不愿意轻易放弃农业收入。谈及如何考虑创办家庭养老院,创办者介绍:“2021年时,我(妻子)在县城的民办养老院做了两个月护工工作,觉得自己也可以办一个。一来把孩子照顾上,把地种上;二来自家有房子,四间窑洞,自己一间,孩子一间,另外两间刚好可以利用起来;三来利用自己家的房子、院子,不用算房租,赚多赚少无所谓,关键是还可以顾家。如果租房的话,人少是干不下去的,辛苦钱也赚不到。现在好了,在家办养老院,没什么成本,一两个人就可以办起来,孩子放学回家也有大人在。”(20230718HCC)

    该养老院创办于2021年,最开始时有2位老人入住,都是本村人;2022年,有5人入住,人数最多,主要来自周边村庄;截至笔者调研期间,有3位老人入住。刚开办时,妻子一个人照应不过来,还专门请了同村的一位中年妇女,每月工资2000元,主要负责照料老人、日常打扫卫生等。由于当地一般劳动力平均工资是每天200元~300元,这位护工认为不划算也就离开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二人也认为请人不划算。目前,这3位入住老人收费标准是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不等,收费标准根据是否是本村人、老人身体状况等确定。

    以上提及的在院的3位老人,经营者介绍基本情况:

    “老人1,来自周边村庄,63岁,男,2022年入住。近两年间遭遇中风,生活难以自理,平常依靠轮椅行动,需要有人照料日常生活。这位老人是五保户,按理说可以送到镇上敬老院,但由于敬老院只有一对老年夫妻在经营,而且经费不足,一般不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于是这位老人的侄子把他送到了这家养老院。”(20230719HCC1)

    “老人2,本村人,90岁,女,2022年入住。基本生活可以自理,就是患有不少老年病,精神有时清醒、有时迷糊,需要有人日常照料。老人有一儿一女,老人孙子结婚,她的儿子欠下不少外债,因此需要外出打工还债。老人的女儿一家,女婿已去世,女儿自己身体也不好。孩子们不放心老人独自生活,因此也需要这样一家养老院。”(20230719HCC2)

    “老人3,本村人,73岁,男,2023年入住。患有脑梗,走路、上厕所没问题,但做饭困难,也迫切需要有人照料日常生活。老人有两女儿一儿子,大女儿需要照顾自家孙子孙女,无法照顾老人;二女儿自己身体也不好,顾不上老人;儿子离婚,常年在外打工,于是把老人送到了本村养老院。”(20230 719HCC3)

    综上,笔者发现当地在类似的农民家庭养老院出现之前,当家中老人生活难以自理,一般由子女轮流照顾,但往往需要牺牲一个或多个家庭劳动力,势必影响子代家庭工作和生活。这种情况下,子代迫于村庄社会舆论压力和自身伦理责任感,艰难地维系着家庭养老,而被照顾的老人往往也心存愧疚,心理负担沉重。长此以往,不少家庭,尤其是多子女家庭,往往容易出现老人赡养矛盾。农民家庭养老院出现之后,因其离家不远、收费不高、管理灵活等优势,较好地承接了不少农民家庭外溢的养老需求,于是不少老人和家庭日渐接受了送老人到农民家庭养老院这一做法。

    以上提及的这类养老院,多由在村中年人创办,其特点是:利用自家闲置宅院和房前屋后菜园地,成本不高,收费较低,与农民家庭低付费能力高度匹配;不脱离村庄社会,与熟人社会高度融合,熟人社会中熟悉的社会交往、熟悉的日常生活环境、宽松自由灵活的经营管理,与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高度契合;更为关键的是,这类养老院属于县域社会养老服务市场自发调节的内生产物,是因为家庭原因无法外出务工的留守在村的中年人理想的在地经济机会和创业选择,较好地解决了市场主体经济激励问题。基于此,这类农民家庭养老院在各地并不罕见,并随着农村老龄化形势的加剧,大有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之势。笔者称之为基于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的 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见表2)。

     

    04 基于原居养老需求的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模式的实践机制

    以老来福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县域社会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模式,实践起点在于“打工经济”兴起后,劳动力机会成本凸显,基于代际反馈、建立在劳动力过密化基础上的传统农民家庭养老模式难以维系,为农民家庭养老院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农民家庭日益突出的养老需求,为在村留守生活的中年农民提供了在地经济机会,解决了农民家庭在地发展的动力机制;依托村庄熟人社会、农民家庭宅院、土地和自家劳动力投入,家庭经营特征鲜明,为农民家庭养老院的出现并持续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经济社会基础。

    (一)实践起点:劳动力机会成本显化与传统农民家庭养老模式转型

    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村庄社会相对完整稳定,人口流动有限,基于儒家文化的乡村社会孝道伦理对农民家庭影响较大,加之传统农区地少人多,劳动力过密化特征明显。基于此,传统乡村社会市场化程度有限,农业帮工、建房帮工、红白事帮工等现象普遍,社会互助体系发达,劳动力机会成本并不显著。因此,基于劳动力机会成本较低、孝道伦理影响较大基础上的传统农民家庭养老模式韧性较强,加之传统乡村社会老人寿命普遍较短,因此,需要子代家庭承担的老人赡养负担并不重,老人养老往往并不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在传统农民家庭养老模式下,往往遵循“结一个、分一个”的逐次分家模式和老人跟小儿子一起生活的“靠小”养老模式。老人身体健康、生活尚可自理时,一般由老人自主安排晚年生活,并不存在明显的赡养负担;随着老人身体机能逐步退化、生活难以自理时,日常生活照料往往由小儿子一家承担,同时将老人的土地一起耕种,作为照料父母的经济补偿,除非父母遭遇大病、需要较大支出时,才会由多子女共同承担,一般多由小儿子承担父母日常照料的责任和成本。值得一提的是,在劳动力机会成本并不显著的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农业剩余是农民家庭重要的经济支撑和生活保障,因此,基于代际反馈伦理、劳动力机会成本不高基础上的传统农民家庭养老模式颇具韧性,在村庄社会发生转型之前,尚可有效解决老人养老等诸多家庭内部事务,家庭养老秩序也得以维系。

    进入现代社会,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打工经济”的兴起,我国开启了“大流动”时代。村庄边界打开,中青年劳动力纷纷外流,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劳动力机会成本出现。随着村庄社会的转型,基于儒家文化的传统孝道伦理对农民家庭的规训作用也明显变弱,农民家庭核心化、个体化趋势明显。加之随着农民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老人寿命大幅延长,四代家庭并不少见,年轻的中老年人仍需赡养上一代高龄老年父母的情况愈发普遍,老人赡养问题日益成为家庭和社会共同面临的新时代命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村庄社会转型过程中劳动力机会成本的出现,原本建立在劳动力过密化基础上相对平衡的传统农民家庭养老秩序变得越发难以维持,加之中青年人进城生活或外出务工,农民家庭高质量再生产压力增大,作为子代的农村中青年群体往往面临留守村庄赡养老年父母还是外出进城务工的两难抉择。在劳动力机会成本日益凸显的现代社会,依托传统农业社会的传统农民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式微,越来越多的养老需求外溢出家庭养老范畴,亟待探索匹配农民家庭养老能力与农村老人养老需求的养老模式。换言之,随着劳动力机会成本的出现,农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民家庭养老需求普遍外溢,构成了各地面向农村老人群体丰富多样的养老模式的实践起点。

    (二)动力机制:养老需求外溢与中坚农民创业

    农民家庭养老需求的普遍外溢,加之近年来农村社会老龄化形势的城乡倒挂,无形中形塑了县域社会养老服务市场空间。问题的关键在于:将由谁来捕捉这一在地经济机会并填补这一市场空间呢?究竟什么样的市场组织形态才是与农民家庭能力和农村老人需求相匹配的呢?当我们还在怀着并不轻松的心情为日趋严峻的农村老龄化形势而担忧时,各地基层社会养老服务市场本身已经给出了答案——基于中年人创业的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

    调研期间,笔者发现农民家庭养老院具备一个共同特征:创办人均是在村发展的中年农民。他们有的是考虑孩子陪读,有的是考虑照顾自家老人,有的是丈夫就近打零工、妻子在家种地,有的是到了返乡退养阶段的一代农民工,有的是兼而有之。当他们发现当地存在明显的养老市场空间后,正好把自家闲置的农家宅院充分利用起来,一年四季几乎都有新鲜的瓜果蔬菜供应,加之主要依靠自家劳动力,入住老人多了就雇工,入住人数不多就主要靠自家劳动力,高度灵活,因此其人工成本、房租成本以及菜园地等生活资料成本等综合成本极低,也就具备了经营优势。在村经营,依托熟人社会,几乎不用专门花钱打广告,依靠熟人社会内部信息传播机制就可以有效识别并吸引大量的潜在市场用户;对老人而言,也非常愿意入住离家不远的村庄养老院,环境熟悉,体验良好,想回家看看时也比较方便,这与管理严格的正规养老机构截然不同,因此其获客成本也不高,市场优势明显。笔者对这一群体进行了简要梳理(见表3)。

    以上群体,以贺雪峰为代表的华中村治研究学者称之为“中坚农民”,主要指由于家庭原因而选择在村从事适度规模种养殖、经营超市、农资代理等,利益关系在村,对村庄也比较熟悉,其中的一部分往往成为村两委干部的重要来源,在治理意义上发挥着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存在,再次印证了华中村治研究的判断,不同的只是,他们从事着全新的工种,即面向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在地家庭经营。在具体经营管理中,他们的成本优势明显,经营管理灵活,市场优势突出,可以较好地捕捉这一村庄社会内生、农民家庭养老需求外溢而产生的在地经济机会,客观上直接构成了这类群体积极参与地方养老市场竞争、在地提供养老服务的市场动力机制。

    (三)实现机制:基于熟人社会、家庭经营与原居养老需求的县域养老服务市场化

    农民家庭养老院的出现,本质上是县域社会内部养老服务市场自发调节的内生产物。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这一养老模式的运行究竟是如何实现的呢?笔者认为,以下两点至关重要。

    1.基于村庄熟人社会,高度契合老人原居养老需求。相较异地集中封闭管理的正规养老机构,以上提及的农民家庭养老院,典型特征是高度嵌入村庄社会,而非脱嵌,与熟人社会高度融合,老人养老离家不离村。如此以来,对老人群体而言,对生活环境比较熟悉,一起同住的老人很可能就是儿时的玩伴或附近的乡亲,人际交往也比较熟悉。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下,老人往往感觉比较轻松、自在、舒适。因此,这类农民家庭养老院,高度契合了老人的原居养老需求,往往可以获得老人较高的认可,成为老人难得的养老场所。

    2.基于农民家庭经营,高度匹配农民家庭支付能力。相较正规的养老机构,农民家庭养老院的典型特征是高度灵活且低成本的家庭经营模式。这类养老院,几乎全部依托自家房屋、宅院、菜园地以及家庭劳动力,资金成本低。因此,相较之下,其房租、生活资料、人工、经营成本等综合成本极低,价格优势明显,高度匹配农民家庭支付能力不强的现实约束。同时,正由于其依托家庭经营,经营管理往往比较灵活,并不存在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大多依靠熟人社会信任、面子、人情等社会隐性机制在发挥作用。因此,农民家庭可以灵活地接送老人到养老院,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老人也可以较为自由地回家探望。对此,表3中创办于2019年的夕阳红农民家庭养老院的经营者提供了充分例证:“孩子都成家了,在外工作,自己岁数大了,找工作不好找,不如在家,把房子重新装修一下,自己宅院和菜园地,照顾老年人,收几个是几个。成本不高,收费较低,农民家庭也负担得起。”(20230720XYH)

    综上,相较目前流行的正规养老机构,这一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其基本性质是一种面向农民家庭养老需求外溢、依托村庄熟人社会、家庭经营特征鲜明、具有明显的成本、组织和环境优势、高度嵌入熟人社会与农民家庭再生产、以县域社会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为基本导向、人情味较浓、经营管理高度灵活的村社内生型市场化组织。更进一步,既然它是县域社会养老市场自发调节的内生产物,那么农民家庭本身就是养老服务市场上供需两端重要的市场主体,因此,这一养老模式具备极强的市场韧性,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研究。


     

    05 面向县域社会农村老人群体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比较

    近年来,各地面向农村养老领域做出了诸多积极有益的地方探索,分别形成了以下典型模式:(1)面向五保户等特困老人群体的公办福利机构,以各乡镇敬老院为典型代表,主要提供吃住等兜底性服务,笔者称之为“政策兜底”养老模式;(2)面向外溢出农民家庭养老秩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群体为主的民办正规养老机构,以各类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化养老院为典型代表,在提供日常照料等基本服务基础上,探索性地提供一些老年娱乐、医疗保健等附加服务,笔者称之为“机构主导”养老模式;(3)面向绝大部分在村老人群体的村社统筹的互助养老机构,一般又叠加了民政系统落地到村的日间照料项目,主要提供助餐、休闲娱乐等服务,笔者称之为“村社统筹”养老模式;(4)本文重点关注的与村庄社会高度融合的、由在村中年农民家庭经营的农民家庭养老院,重点解决农村独居高龄老人的原居养老需求,笔者称之为“家庭经营”灵活养老模式。以上四类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在笔者调研所在的河南、山西农村地区均有探索,究竟哪一类模式更适合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民家庭养老实际,亟待对以上模式做出比较分析。

    (一)公办福利院:政策兜底养老模式

    公办福利院,主要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具体运营上一般由各乡镇民政所负责,主要面向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儿等特困群体,以集中提供基本的吃住等保障基本生存生活的兜底性服务为主。对这类特殊老人群体而言,在生活尚可自理阶段,一般不愿意到福利院,更愿意选择分散供养模式,一来在村庄社会生活更自由;二来分散供养资金直接发放到人,可以当做零花钱,生活比较自在安逸。进入生活难以自理阶段时,由于没有儿女,一般不得不选择到福利院集中供养,接受福利院的集中封闭管理,供养资金由福利院统筹安排。福利院模式是目前国家在各地乡村地区面向特困老人群体的基本制度安排。以笔者调研所在的山西汾西县Q镇福利院为例。

    Q镇福利院,由国家投入上百万于200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上下2层楼,共计12间房,除去1间厨房和1间工作间,有10间房屋可供使用,可容纳20位特困人员。福利院院长由乡镇民政站站长兼任,平常管理由附近村一对低龄老年夫妇负责,主要负责做饭、打扫卫生以及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人数最多时供养9位,目前仅有2位特困人员入住,已持续多年。分别是:(1)五保户,76岁,男,生活尚可自理,但无法做饭,因此8年前入住福利院;(2)精神病人员,58岁,男,生活难以自理,近两年入住。据悉,福利院并无专门经费,主要靠乡镇统筹解决,一是基本生活保障,主要靠福利院这对老年工作人员在院内种植蔬菜、玉米等解决;二是水电等支出,主要由乡镇解决;三是人员工资,每人每月1150元,由乡镇以一年或半年为单位发放。

    调研中笔者发现:以公办福利院为典型代表的政策兜底养老模式,建设运营成本高,对国家投入要求较高,同时,限于广大农区地方财政能力,其所提供服务以吃住等兜底性服务为主。更为关键的是,福利院主要解决的是五保户等特困人员这一特殊政策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具有明显的政策对象边界,对解决绝大多数普通家庭中的老人养老问题作用有限。

    (二)民办养老院:机构正规养老模式

    民办养老院,一般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合法营利为基本驱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可提供一定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近年来,各地县域社会范围内兴起建设了一批,一般多建在县城或县城周边,主要面向有明显养老需要且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家庭,具体管理上,考虑风险规避以异地集中封闭管理为主。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营利机构的民办养老院,一般规模并不小,收养老人多在10人以上,远远超出家庭经营范畴,因此,房租成本、人工成本、生活资料成本等较高。在运营成本不低的情况下,内在要求经营者必须将服务价格设定在一定标准之上,对农民家庭支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硬件设施越好、服务水平越高,收费标准往往也越高,否则便无法做到经营上的财务平衡。以笔者调研所在的河南淮阳X民办养老院为例。

    X民办养老院,201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30个床位,目前有21位老人入住,其中以半失能老人为主。经营者是一对60岁出头的夫妻,雇有4位护工,均为当地中年妇女,每人每月3000元工资,外加1位厨师,每月4500元工资。收费标准是:生活可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完全失能的老人,每人每月3000元。一年经营下来,经营者每年可有近十万元的收入。值得一提的是,当地政府目前可以提供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但前提是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营条件,其中有一项是四证齐全,即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安全用房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尤其是消防方面,改造起来成本高,因此当地几乎没有符合条件可以顺利拿到财政补贴的养老机构。

    由市场机制驱动出现的以民办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机构主导的正规养老模式,建设运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主要由经营者自行承担,鉴于其建设运营成本高,因此其收费价格往往也具有刚性,与不少农民家庭较低的支付能力往往形成张力。更重要的是,正规化导向的民办养老院,多采用异地集中封闭管理模式,与老人群体原居养老需求不符,且入住以后体验往往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经营者管理水平有限的情况下,老人之间的矛盾同样突出。对于即使具备支付能力的农民家庭而言,虽然机构正规养老可以解决家中老人的日常照料问题,但是对老人自身而言,很难谈得上是理想、舒心的养老去处。

    (三)村社互助养老:村社统筹养老模式

    在政策兜底养老具有明显的政策排斥性和机构正规养老对农民家庭付费能力要求较高且与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不符的情况下,不少人将目光转向了村社内部。近年来,互助养老比较流行,各地均做了不少探索。在理念上,互助养老主要指在村社统筹下,将在村老人适度组织起来,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日常照料等服务,等低龄老人进入中高龄阶段,再由更低龄的老人提供服务,通过代际互助来统筹解决好在村老人的养老问题。笔者调研所在的山西汾西农村,在互助养老理念基础上,又增加了日间照料项目予以支持,即使在获得了一定外部支持的情况下,村社互助养老实践开展得如何,需要具体讨论。

    据当地民政干部介绍,汾西全县共有86个行政村,于2015年面向其中的34个行政村进行了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或改造,每村补贴10万元;其中,有22个村提供助餐服务,每村每年补贴3万元,均由民政项目予以支持。在互助养老服务基础上,日间照料中心主要提供助餐和休闲娱乐服务,其中,当地县文体部门帮助解决体育锻炼设施,民政部门帮助解决每年的运营成本。除此之外,村庄提供土地和房屋,并安排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同时从村集体经费拿出部分资金予以补贴。

    对绝大部分普通农村而言,互助养老的理念是美好的,但从实际运营来看,一是不论资金具体来源于政府项目还是村集体经济,其对资金投入要求比较高;二是所提供的助餐等服务,很难常态化,更重要的是,与农村老人普遍需求相背离;三是最关键的,缺乏充分的组织激励,村两委干部一般并不具备热情组织实施这一互助养老工作的充分动力。长此以往,各地农村日间照料中心设施普遍闲置,很难运转起来,造成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基于此,实践中的互助养老,往往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与老人需求背离以及村两委干部的积极组织,大概率停留在理念层面,并不能有效解决农村养老的实际问题。

    (四)农民家庭养老院:家庭经营养老模式

    以农民家庭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家庭经营灵活养老模式,核心特征如下:一是家庭经营特征鲜明,经营管理灵活,组织运营成本较低,价格优势明显,与农民家庭付费能力相匹配;二是高度嵌入村庄熟人社会,不脱离村庄,老人养老离家不离村,生活环境熟悉,生态环境较好,与农村老人在地养老需求相契合;三是在国家没有投入或投入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这类养老模式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本质上是县域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的内生产物,具有较强的市场韧性。

    笔者调研所在的河南、山西,均属于中西部农业重要省份,农村人口占比较高,在中青年人普遍外流的情况下,农民家庭养老功能持续弱化,农村老人养老需求突出。最近五年,各地农民家庭养老院在各地普遍开花,可谓我国农村养老服务领域的重要趋势,值得充分关注。“现在农村都是老人,孩子不在身边,怎么照顾好老人的是个大问题。”(20230728FXC)“我们年龄大了,出不去了,总得在家找个事情做。利用自己家院子和菜地,能收几个老人就是几个老人,反正也没什么成本,(老人)又都是附近几个村的,知根知底,大家凑到一起还能相互搭个伴,虽然辛苦,伺候人不好干,但还是能干。”(20210920HNC)

    综上,笔者发现,相较以上三类养老模式,以福利院为典型代表的政策兜底养老模式,政策对象明确,排斥性强,对国家投入依赖度高,与老人原居养老需求相悖;以民办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机构正规养老模式,运营成本内在框定了其收费价格,对农民家庭付费能力要求较高,且与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不符;以互助养老为典型代表的村社统筹养老模式,对国家投入要求较高的情况下,与老人普遍需求相背离,同时缺乏必要的组织激励,因此运营成效充满不确定性。以农民家庭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家庭经营灵活养老模式,对国家投入要求不高,与农民家庭付费能力和老人原居养老需求均高度契合。更为难得的是,作为县域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的村社内生产物,具有较强的经济理性和市场韧性,在国家合适引导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成为我国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解决方案(见表4)。


    06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一)结论

    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深,尤其是在不少养老需求外溢出传统农民家庭养老范畴的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老人,尤其是独居高龄老人养老问题,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道时代命题。基于河南、山西两地农村田野调查,引入“村社内生”分析视角,研究发现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家庭经营特征鲜明,经营管理灵活,运营成本较低,收费价格不高,且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高度嵌入村庄熟人社会,高度契合农民家庭付费能力,高度匹配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本质上是县域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的内生产物,具有极强的市场韧性,日益成为各地农村养老领域重要发展趋势。

    以农民家庭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家庭经营灵活养老模式,与以福利院为典型代表的政策兜底养老模式、以民办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机构主导养老模式、以互助养老为典型代表的村社统筹养老模式,共同构成了当前农村老人在家庭养老秩序之外养老生活安排的主要模式和基本格局。相较之下,以福利院为典型代表的政策兜底模式,对国家财政投入要求较高,且政策对象明确单一,并不能解决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家庭的养老问题;以民办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机构主导养老模式,建设运营成本较高,对农民家庭付费能力要求高,加之多异地集中封闭管理,与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相悖,很难称得上是理想的养老模式;以互助养老为典型代表的村社统筹模式,在对国家投入要求高的情况下,并不解决老人核心需求问题,更缺乏充分的组织激励,因此多停留在理念层面,实践中运营效果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而以农民家庭养老院为典型代表的家庭经营灵活养老模式,是县域社会养老市场自发调节的内生产物,对国家投入要求不高,以家庭经营为主,与村庄熟人社会高度融合,尤其是高度匹配农民家庭支付能力和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日益成为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家庭养老之外的重要补充和发展趋势。

    (二)进一步讨论

    村社内生型农民家庭养老院,作为县域社会养老服务市场中市场自发调节的产物,目前主要由在村农民家庭自主灵活经营,涉及具体议题,如农民家庭养老院在具体经营期间老人走失、病亡等意外风险如何有效规避,出现矛盾如何妥善处理;如何看待农民家庭养老院与既有政策要求中“一院四证”(营业许可证、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安全用房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关系,尤其是涉及消防安全,如果政府不够重视,则容易出现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政府稍加规范管理后,极有可能造成这类机构运营成本大幅度增加,甚至导致经营困难。对地方政府而言,如何做好管理工作并提供合适的服务,仍然是一项重要挑战。总而言之,对农民家庭养老院这类新生事物而言,如何与既有国家政策体系、项目资源等有效对接,以及与农村基层组织如何联结,如何探索适宜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实际、匹配绝大多数农民家庭能力、契合绝大多数农村老人原居养老需求、低成本且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并加强研究。

    作者:王向阳,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王文博,南昌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